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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12来源: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开展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必须坚持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 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受理的成果分为著作、论文(含研究报告)二个类别。凡海口市个人或集体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 理、人文社科普及读物等,教材、教辅、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在标有国内统一刊号或国际标准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含被市级及以上决策部门采用、推广的研究报告;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涉密的除外;经市级及以上社会科学权威机构鉴定确认合格的研究报告)均可申报。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我市辖区内单位。

市外、省外、境外的作者,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建设和海口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成果,符合规定也可申报。

境外出版社公开发表的专著类成果,由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审查,确定是否纳入认定范围。

第五条  下列作品不能申报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

(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

(五)正在参评或者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认定(奖励)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第六条  设立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社科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学 者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人选由市社科联提出,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优秀成果及其等级认定建议;

(二)决定评审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认定标准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研究成果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 一;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价值,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

(三)在解决国家及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重大现实问题上提供重要参考,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成果认定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按著作、论文二类成果形式,相应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认定成果总数不超过受理申报总数的30%,其中, 一、二、三等奖认定数量分别占认定总数的15%、30%和55%左右。

第十一条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突出发挥好优秀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体现对优秀成果作者的精神激励,不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成果认定按照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初评、复评、终审、公示、复议、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活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责任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市社科联。

第十四条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

(一)按照成果形式组建评审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严格把好成果的政治关和意识形态关。所有评委独立打分,最终按照平均分高低排名并推荐成果进入复评,推荐成果数量为本组申报成果数量的30%(四舍五入)。

(二)评审组对初评入围成果进行复评。各评审组在组长主持下,严格按照认定控制数,推荐拟认定成果等级。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复评推荐的拟认定成果。对于存在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的成果,评审委员会可通过表决 取消其认定资格。在评审中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解决。

(四)市社科联将终评结果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核后向社会 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实名方式、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相关问题。反映问题应阐明理由和依据,注明反映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匿名反映或公示期结束后反映的不予受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建复议专家组,对公示期间被 投诉(有异议)的拟认定成果进行调查、审读、复议,将相关情况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处理。重大事项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请示,一项成果最多进行一次复议。

(六)市社科联据公示及复议情况,提出最终拟认定成果名单,提请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十五条  成果认定活动严格实施回避原则。凡本人及其 直系亲属有成果申报参评者,不得聘为评委。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成果参加终审,成员本人在评议该成果时应退 席回避。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评委和成员,一经发现,无条件取消参评成果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结果以市社科联名义发布,并颁发成果认定证书。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人员及评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由市社科联提出,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后,取消其成员资格,并视情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评审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由市社科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现其作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由市社科联提出,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后,撤销成果认定资格,追回认定证书,通知作者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报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第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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