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研究和管理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弘扬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推动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具体工作由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
办)承担,课题承担单位在省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章 课题类型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基地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和智库课题等类型。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不同类型课题的资助金额和范围各有侧重。
重大课题是依据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确立选题,采取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开展的课题。
年度课题是指每年定期组织的常规性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青年课题是为鼓励和培养青年社科研究者而设立,要求男性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自筹经费课题是指立项后课题申报人自行筹集研究经费进行研究活动。
基地课题是指围绕基地的研究方向和特色优势开展重点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等设置的课题。
专项课题是指围绕某个领域或某些重大问题与相关部门联合设置的课题,可视情况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委托课题是因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省社科联或有关部门提出开展研究的课题。
学科共建课题是指省社科联与有关单位为扶持学科发展而设立的课题。
后期资助课题是指用接近完成(完成率 80%及以上)且尚未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稿申报的课题。
智库课题是指海南省重点智库和重点培育智库等研究机构围绕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公共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五条 年度课题、基地课题和智库课题等课题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2.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
3.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同意承担信誉担保;
4.当年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只限一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从事实质性研究;
3.工作关系在本省 ( 面向省外的课题除外),同年度同批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4.同时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课题,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已批准立项,省社科规划课题不再予以立项;
5.未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省社科规划课题(委托课题等除外)的申报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6.当年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课题申报根据需要采取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形式,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课题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根据申报课题的学科分布、研究领域等情况,从“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担任评委,组成不同的学科组,按照民主、科学、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分为匿名初评、匿名复评和终审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初评和复评可采用通讯评审,也可采用会议评审。初评实行评分制。复评根据立项数,推荐拟立项课题。终审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将评审结果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
第十四条 评审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申报者,不得聘为初评评委;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初评入围者,不得聘为复评评委。凡终审评委及其直系亲属的课题进入终审,评委在评议该课题时应退席回避,且不对该课题进行投票表决。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评委,一经发现,取消评委资格,并无条件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五条 拟立项课题在“海南社会科学网”公示,公示期为 7天。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要加盖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要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省社科联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如存在问题则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要签订《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协议书》。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人或参与人伪造、变造申报材料等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其申报课题已立项的,省社科联予以撤项。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推进研究,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2.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统一管理,加强跟踪管理,对研究时限 2 年(含)以上的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
3.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对重大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变更事项报批表》(下称《变更事项报批表》),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变更成果形式;
4.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5.课题研究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涉密等问题;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 1 项变更须附有原课题负责人《委托书》以及新课题负责人《承诺书》;第 4 项变更须有新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章。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变更事项报批表》,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1.变更课题参与人(原则上不能超过6人);
2.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因生病、死亡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研究的,但已有部分研究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终止。终止课题的剩余经费须退回,课题负责人 3 年内不能申报新课题。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社科联审定,撤销课题立项。被撤项的省社科规划课题负责人 5 年内不能申报新课题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
2.课题研究过程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4.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
5.严重违反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6.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由省财政厅专项拨款,用于资助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按省级财政要求规范进行,由省社科联统一分配和划拨。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下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4〕13 号)、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包干制的通知》 (琼社科〔2025〕4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重大课题资助经费一般分两次拨付,其他类型课题原则上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直接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付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拨方案,由省社科联分拨到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表》(以下简称《结项审批表》)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在办理课题结项时上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六章 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七条 课题最终成果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验收。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照结项标准,对拟报送的结项材料严格审核后统一报送。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形式有著作、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三类。著作完成时限为3年,系列论文完成时限为4年,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为1年。
最终成果要符合如下条件:
1.课题成果形式为著作的,书稿要求15万字(含)以上,需通过验收后方可出版。书稿正式出版后办理结项证书。书稿因特殊原因无法出版的,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出具结项证明。
2.课题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须至少公开发表三篇(含)以上论文,且内容必须紧扣课题研究主题和范围。(1)重点课题:须有两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且课题负责人署名均位列前三(含);(2)一般课题、基地资助经费课题:须有两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且其中至少一篇的课题负责人署名位列前三(含);(3)青年课题、 自筹经费课题:须有一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且该篇课题负责人署名位列前三(含)。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报刊理论文章除外)。提交结项的论文成果必须为正式发表,录用通知不得作为结项条件。
3.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结项时须提交 2 万字(含)以上的研究报告(查重率不得超过 15%)和 1 篇 2000-3000 字的对策建议。研究成果编报《社科成果与智库专报》,或者被相关省领导批示、厅(局)级单位采用。
4.以下成果在课题结项评审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1)中央权威报刊和期刊,如刊发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等的论文;(2)核心集刊和转载,如 CSSCI 来源集刊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3)国家级报刊,如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等发表的理论文章;(4)省级重要报刊和期刊,如在《海南日报》(理论版)、《今日海南》《民声》等发表的理论文章;(5)省领导批示或厅(局)级单位采用。以外文期刊论文结题的,需发表在 SCI、SSCI、A&HCI 等收录期刊且不属于中国科学院预警期刊名单,课题承担单位需要提供审查意见,同时提供不少于 2000 字的论文中文摘要、主要内容与课题申报书的关系说明及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收录证明等材料。
5.重大课题、委托课题等课题成果形式和要求最终以协议约定为准。
6.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须标注“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编号:XXXX)”, 其中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题的课题至少有一篇核心期刊论文须第一顺位标注。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逾期未完成的课题实行定期清理。能在清理期内完成的课题,无需提交延期申报。确因研究难度大或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课题,可按程序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延期申请。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 等级。课题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 分(含) 以上者为“优秀”,75 分(含) 以上者为 “ 良好”,60 分(含) 以上者为“合格”,60 分以下者为“不合 格”。“优秀”“ 良好”“合格”为通过鉴定,“不合格”为未通 过鉴定。
第三十一条 凡课题的最终成果或者阶段性成果(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含) 以上奖励;
2.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得到省部级(含)以上党政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要报》选用刊发;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属于上述情况者,不再查重,但仍须填写《结项审批表》,说
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 1 套最终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并将结果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允许申请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视情况作撤项或终止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最终成果通过验收后,由省社科规划办按照相关流程办理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推介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负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省社科联对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联。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