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下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规范评审程序,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奖金标准变动等相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下称“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公示制度和异议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授奖项目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它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审定评审结果。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委、省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评审项目总数的35%,其中,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当年评审项目总数的8%且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当年评审项目总数的12%;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省企业创新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具体比例等相关事项在评审工作方案体现。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为:特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5人。
第二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排名前三位的候选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完成人,论文专著作者除外。
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省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为:特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三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三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转化推广类、软科学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和社会公益类等6个类别,分别按各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一)“技术开发类”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的项目;
(二)“重大工程类”是指列入国家或者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三)“转化推广类”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或者维护国家安全的;
(四)“软科学类”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五)“科学技术普及类”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社会公益类”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并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或者应用;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对原始性创新或者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一)技术开发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类。
1.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联合攻关,协作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联合攻关,有一定的协作程度,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转化推广类。
1.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法、措施有一定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软科学类。
1.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很大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较大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其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一定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学技术普及类。
1.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内容在较大范围内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社会公益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为:特等奖单位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15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
第四节 省企业创新奖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企业和相关组织”的企业是指在本省注册满3年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或纳统非独立法人企业资格的经济实体,相关组织指的是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推广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企业可以申报企业技术创新方向,相关组织可以申报企业贡献方向。企业在申报的前三年度未出现偷税漏税以及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 “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是指企业和相关组织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高或有稳定持续投入,持续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 具有稳定的成长性或者服务企业创新效果显著。企业有独立的研发场地、研发队伍和人员配置,企业报奖年度前三年持续稳定投入研发经费;相关组织有独立的运行场地、专业队伍等人员配置,并有稳定持续投入经费,具备推动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 “取得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获得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相关组织推动和服务企业掌握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产品整体技术水平较高,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是指企业和相关组织在提升本省行业、产业的技术水平、示范和成果转化等效益方面有积极成效;相关组织服务企业在技术创新或产品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或者国内同类领先水平、产生显著的引领、示范作用和良好的成果转化成效。企业和相关组织需有一定的技术合同交易。
第三十四条 省企业创新奖不设等级。奖项只授予1家企业或相关组织,获奖者再次被提名应当间隔2年(含)以上。
第五节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科技合作中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外或省外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六条 被授予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本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动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三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该奖评审结果在提交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由省内合作单位提供外籍专家和国外单位背景安全审查意见,省科技厅统筹安全审查事宜。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1—2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领导组成。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行政部门领导委员因工作调整,由其继任者补任并报省科技厅;专家类委员任期内不因工作变动调整,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由省科技厅从相关专业领域进行补充。
第四十条 奖励办公室拟定评审工作方案,经省科技厅审定后,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委托省外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自行组织设立若干个专业(学科)评审组,对候选项目、候选者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候选者,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二)推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候选项目、候选者,推荐省企业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候选项目、候选者;
(三)撰写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专家由省科技厅委托的省外第三方机构邀请评审或自行组织评审。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重要影响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奖励评审的各项工作;
(四)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评审内容和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提名者”指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
第四十七条 提名专家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海南省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提名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
(二)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不得提名本单位成果。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独立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人的,不受年龄限制。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海南省特等奖和一等奖第一完成人须3人联合提名。
(五)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
(六)提名专家应通过省科技厅审核后,方可开始提名。
第四十八条 提名单位是指:
(一)省委、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
1.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提名前连续三年每年提名项目超过10项的中央驻琼单位、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
3.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等,一般应当承办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由科技厅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等基础上确定的组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
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提名制度、机制和流程,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
第四十九条 提名者必须按照省科技厅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明确提名项目的奖种和等级,并征得项目候选组织和候选人的同意,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十条 被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将项目的名称、项目简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对项目的创造性贡献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方能提名。
第五十一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正处于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提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三条 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奖励的,不得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已在国家或者省部级授奖项目中使用的创新要点、知识产权、论文、标准等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十五条 满足对华友好等相关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符合奖励相关规定条件,且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者与中方共有,可以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三大奖候选者。
第五十六条 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不得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上一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中排名前三位的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完成人。
经两年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或者候选者,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省科技厅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形式审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十九条 候选者及其项目经省科技厅形式审查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和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六十二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专家认真审阅候选项目(人)材料,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推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省企业创新奖以及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和候选项目。
第六十三条 省科技厅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专业(学科)评审组推荐的候选者及项目,公示期为10天。
第六十四条 对省专业(学科)评审组推荐且没有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候选项目或者候选者,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专家对候选项目或者候选者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对专业(学科)评审组推荐的候选项目或者候选者评审材料进行审阅,并听取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省企业创新奖候选项目负责人或者候选者汇报,经答辩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定拟授奖项目(人)。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进入评审的候选项目按提名的等级进行投票,落选项目不能进入到非提名等级投票(即不能跨等级投票)。
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初评,由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规则、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评估、投票等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二)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对省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三)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四)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和省企业创新奖以及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由到会委员(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六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提名专家、评审专家、奖励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且当年全程不得参加奖励评审活动:
(一)本人为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
(二)本人为被评审项目的提名专家;
(三)与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有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的;
(四)与排名前三位的完成人属于研究生及以上师生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候选项目及提名材料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下称“异议者”)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异议者不得直接将异议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科技厅,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者转发其他委员。
第七十二条 省科技厅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科技厅、奖励办公室、提名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涉及候选者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省科技厅负责审核,由提名者协助。提名者在接到协助审核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情况报送省科技厅。必要时可以组织奖励委员会委员和技术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者及其排序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通知提名者协调处理,提名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科技厅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科技厅协调,相关提名者协助,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者的纪律类异议,由省科技厅转交有关方面处理。
奖励办公室将异议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经省科技厅审定后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并将决定意见反馈异议方和提名者。
第七十五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形式审查公示期间的异议在公示期截止后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提交省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
省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公示期间的异议在公示期截止后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省奖励委员会评审;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提交省奖励委员会评审。
在形式审查、省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公示期间截止后超过30日,但在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在公示期截止后一年内未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七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授奖项目、组织、人选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报省政府、省委批准。
第七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省企业创新奖、省合作奖5万元。奖金标准调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鼓励提名单位以及获奖单位配套奖励经费。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七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监督小组(下称“监督小组”),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全程进行监督,对举报、投诉反映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科技厅审定后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和组织管理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小组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小组。
第八十一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人)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项目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对违反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候选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由省科技厅将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将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自撤销奖励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八十三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协助被提名者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监督小组成员、奖励办公室人员及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科技厅取消评审活动资格或者责令停止参与评审、监督、核查、组织工作,记录不良信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