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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11来源:海科大科研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增强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以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特定聘请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职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建设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处理等。

第五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失信事件调查与认定工作,各院(部)处(室)承担相应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校人事管理部门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课题、成果申报负责人、参与人都必须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并遵守科研诚信承诺,对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

第九条 各院(部)处(室)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各院(部)处(室)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院(部)处(室)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十一条 各院(部)处(室)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院(部)处(室)应对本部门申报的项目和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等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项目申报评审、科研经费使用、论文撰写、成果奖励、项目验收、人才评价等过程提供虚假材料、知识产权证明及虚构同行评议专家与评议意见等行为。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按照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处联合院(部)处(室)对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开除学籍、撤销学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定期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建立“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建设列为各院(部)处(室)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对院(部)处(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相应问责:

(一)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失信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已发现的失信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失信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失信行为或因失信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依据情节轻重,对院(部)处(室)责任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取消院(部)处(室)和该部门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核减或取消院(部)处(室)当年度科研相关申报指标和绩效等。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部门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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