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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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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2-11来源:海科大科研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健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 的青年教师。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根据学科需要 可由学校聘请1—2名校外专家为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 名。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委员可连任。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由校长直接提名,也可通过二级单位推荐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候选人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教学指导、学位评定等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教学指导、学位评定等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学院(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事项的学术事务,审议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可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和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校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或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所属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为5人及5人以上的单数。

来自各学院(部)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与产生方式。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致。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结构,提出增补委员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增补为委员。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具体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委员的条件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并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发展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三)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立足全校发展全局、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具有对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身体健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1整年不能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累计2次未请假无故不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相关学术保密纪律;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等奖项;

(二)人才引进、聘任、选拔及推荐,需要进行学术水平核定、评定的事项;

(三)学校校级科研项目立项遴选评审,学校校级研究成果奖励评定;

(四)限项申报的各级政府项目的选拔推荐;

(五)学校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异议、投诉、申诉相关评定、鉴定;

(六)学校学术诚信、学术不端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七)学校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八)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决策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以及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校学术委员会调查 结论,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学校或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第五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对于涉及部分学科专业领域的议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相关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参加的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评定、裁定等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结果等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异议处理可采取秘书处组织核实,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认定,重大复杂事 项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也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复 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形成的决定为学校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学术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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